English |
公示公告 | 政府文库 | 新闻发布 | 法律法规 | 政府采购 | 审批大厅 | 搜索查询 
 
 
《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修订版)
中国·都匀    WWW.DYS.GOV.CN

都 匀 市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修订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匀  政〔2003〕49号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十届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修订《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十届四次常务会议决定对《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匀政[2003]37号)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经都匀市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在市级税务管理机关纳税,并到市招商局备案的投资企业”。
    二、第九条第(三)项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工业规划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外,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企业缴纲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至500万的、补助1—3亩的等额土地出让金;500万至1000万的、补助3—6亩的等额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6亩以上的等额土地出让金”。
    三、删除第九条第(七)项。

    《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

    (2003年6月30日市人民政府十届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十届四次常务会议《关于修订<都匀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招商引资规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州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都匀市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并在市级税务管理机关纳税,并到市招商局备案的投资企业。
    第三条  鼓励有经济实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都匀投资兴办实业性生产经营型企业。
    第四条  都匀市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最佳的优惠、便利、服务和保障。

    第二章  投资方式和投资方向

    第五条   投资者可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任何方式在都匀进行投资。
    第六条   鼓励投资方式和方向:
    (一)新办各型各类生产经营型企业;
    (二)新办农、林、牧、渔生产基地,农产品深加工、农产品综合开发等项目;
    (三)以BOT、TOT或其它方式参与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及土地、科技、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的开发;
    (四)在房地产、旅游、商贸流通、中介服务、现代物流等第三产业投资;
    (五)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托管、承包、租赁经营等形式参与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改组、改制或改造;
    (六)其它生产经营型企业。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七条  为支持投资企业扩大再生产,市政府分别设立工业、农业、畜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重点企业扩大再生产贷款贴息。新增固定资产100-500万元的技改、扩建等项目,可由基金贴息一年;500万元以上的,可贴息二年。
    第八条  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及省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对新开投资项目,市政府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当年实际入库税额(不含征管部门查补和历年欠税,下同)进行核实清算汇总,将应扶持资金列入次年支出预算并按下列规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一)独资新办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进入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税额(含增值税、所得税、农业特产税等;不含政策性退税)为基数(下同),由市级财政在前三年内按25%、四至五年按15%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三年内按55%、四至五年按35%的比例给予扶持;
    (二)与市内企业合资、合作新建生产型企业投产后,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进入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税额为基数,由市级财政在前三年内按20%、四至五年按15%的比例给予扶持;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前三年内按45%、四至五年按25%的比例给予扶持;
    (三)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都匀境内的国有、集体特困企业的,以该企业前三年的平均纳税额为基数,按企业当年新增实际缴纳进入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税额,由市财政在前三年内按新增部分的30%、四至五年按15%的比例给予扶持;
    (四)新办第三产业,其基本建设投资额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餐饮、娱乐行业除外),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进入市级财政所得部分的税额为基数,新开房地产项目由市级财政在前三年内按3%的比例给予扶持;其它企业由市级财政在前三年内按10%—35%、四至五年按5%—20%(根据不同企业确定比例)比例给予扶持;
    (五)对投资规模大,产品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产业辐射、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型企业,以及落户在市规划发展的工业园区的重点工业项目,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视情况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政府对投资企业用地依法给予扶持。
    (一)投资企业用地,视用途不同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用、折价入股、先租用后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折价入股的工业项目,前三年土地股应分红利市级所得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第四至五年返还50%;
    (二)在我市工业规划区内兴建工业项目并依法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扣除按规定向上级缴纳部分和征用土地成本后,市级收益部分按50—80%的比例扶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其中属于高科技、高税收、高创汇,以及具有较大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的工业投资项目用地,经查实后可全额返还,使企业用地成本降至最低;
    (三)城市规划区、工业规划园区、经济开发区以外,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允许类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财政部门给予扶持: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至500万的、补助1—3亩的等额土地出让金;500万至1000万的、补助3—6亩的等额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以上的补助6亩以上的等额土地出让金;
    (四)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最长期限计算,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使用年限期届满,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受让权;
    (五)对先租用后转为以出让方式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所交租金可抵扣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
    (六)投资者以土地征用方式取得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经营权发展农、林、牧、渔生产的,享受“四荒”地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待遇;经国土部门审批,投资者可在“四荒”地内修建固定性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第十条   政府对新办投资企业交纳的各种规费给予优惠。
    (一)支持企业改善生产环境,环保部门可从市级留存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中划出部分用于企业污染源防治;
    (二)对重点投资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收费,可收可不收的,一律不收,有浮动标准的,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三)投资者新办以及兼并、收购、租赁、承包市内国有、集体企业的,社会保险费可按都匀私营企业缴费比例征缴;
    (四)投资出口创汇、高新技术和大型旅游等项目,视不同项目和规模,可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四章  投资服务和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实行重点投资企业政府授牌制度。经市招商局登记备案的重点投资企业,由市政府确认并授予“都匀市重点投资企业”牌匾,明确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跟踪服务。
    第十二条  建立都匀市行政服务中心,为投资企业、市民等提供“一站式”快捷、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成立都匀市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投资企业投诉。
    第十四条  成立都匀市投资企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免费提供法律、法规和我市规范性文件的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投资企业社会负担跟踪登记卡制度,记载各单位、部门对企业的各种收费、罚款、摊派、集资、推销等情况,由市监察部门收回核查。

    第五章  引资奖励

    第十六条  对依据本暂行办法引进社会资金在都匀投资开发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引进社会资金发展地方经济的引资者,项目(房开、餐饮、娱乐项目除外)建成后,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次性引资奖励:
    1、奖金计算:奖励金额=实际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金额×奖励系数(%)×高新技术系数;
    2、奖励系数:一般投资项目为0.6%,重点投资项目为    0.8%;
    3、高新技术系数:省级为1.2;国家级为l.5;世界领先水平为1.8。
    (二)对引进项目投产见效后,以企业当年主动申报实际入库税额(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农业特产税,不含政策性退税、返还,不含查补税、历年欠税,下同)市级财政所得部分为基数,引资者还可按以下比例获得增税奖励:
    l、第一产业项目在投产运营期十年内按5%;
    2、第二产业项目在投产运营期五年内按3%;
    3、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娱乐业、餐饮业项目除外)基本建设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在投产运营期三年内按2%;
    4、对引进项目投产见效后的增税奖励,以年度计算并及时兑现。对国有、集体企业的承包、租赁、托管、购买、控股等,以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为基数计算新增税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结合本暂行办法,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贯彻措施,并确保公开、公正和实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在都匀投资应享受的各种优惠、便利、服务和保障,根据投资者要求,可采取“投资合同+公证”的形式依法固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6月21日都匀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鼓励投资的暂行规定》(匀政〔2001〕23号)同时废止。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本站导航 | 联系我们
都匀市人民政府 主办 都匀市新闻中心 承办
地址:贵州省都匀市广惠路451号 新闻部:0854-7107372 传真:0854-7107373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
Copyright © 2004-2007 DYS.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黔南ICP备 0500178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