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新的调整和要求:一是确立了《规定》的法规地位。《规定》不仅是对1987年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修订,而且将《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两个业务文件合并成一个文件,以《国家档案局令》的形式颁布,将其上升为部门行政规章,具有了法规效力。二是改革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划分方法,将原有的“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划分方法修改为“永久”、“定期”。“定期”中再实行标时制,一般分为30年、10年。三是突出立档单位的主体地位,体现“以我为主”的思想,淡化非立档单位的作用和地位。凡是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基本历史面貌、产权关系、个人权益等领域的文件材料,都应作为归档的范围,避免了重要文件材料的散失和缺漏。四是对一些档案的保管期限作了适当调整。对涉及到与人的权益有关的档案,这次绝大多数调整为永久保管,如:“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由长期调整为永久保管;人事任免、人事考核、职称评审等文件材料全部调整为永久保管。五是加大行政管理力度,将1987年规定中的“备案制”改为“审批制”,建立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批制度,即“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