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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实施细则(暂行)
都匀市房地产管理局    WWW.DYS.GOV.CN
匀房字[2006]96号
签发人:田 军
都匀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保障机制,保障住房的正常使用,维护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留房)和出售后的公有住房,均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

    第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范围按《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条 市财政局对专项维修基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负责商品住房和其他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收取的监督、检查和代收、代管、审核等日常工作。
市房改办作为公有住房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代管、审核等日常工作。
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和追缴、续筹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五条 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专项维修基金属于售房单位。

    第六条 都匀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都匀市专项维修基金专户。
具有区分所有关系的专项维修基金应当存储于一家商业银行。
专项维修基金按小区或建设项目设账,按幢核算。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按售房单位设账,按幢核算。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专项维修基金由业主缴存: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出卖人与买受人应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签订有关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条款,由买受人按都匀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缴存。具体标准如下

商品住房分为电梯房和非电梯房。
    1、非电梯住房:15元/平方米。
    2、电梯房:楼房总层次为七层到十二层的,20元/平方米;楼房总层次为十三层到十八层的,25元/平方米;楼房总层次为十九以上的,30元/平方米(以上楼层总层数含地下层)。
    3、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都匀市建设局定期发布,收取标准再按照实际工程造价调整。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和售房单位共同缴存,按以下规定缴存:
(一)通过房改政策出售的未上市公有住房,单位按售房款20%的比例,从售房单位实际收取的房价款中一次性提取;购房者按总房价的2%缴存。
(二)已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专项维修基金按商品房规定缴存。
第九条 其他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存:
(一)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开发商自留房屋等其他住房,由产权人按本规定的商品房缴交标准缴存;
(二)非住宅用房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缴存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由产权人缴存。

    第十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低于首次缴存额的30%时,业主应当及时续缴。

第三章  专项维修基金收取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首次缴存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由都匀市房地产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单位代收代管。
成立业主大会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代收代管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专项维修基金收款单位收到购房人缴存的专项维修基金后,应给购房人出具专项维修基金专用收据,并自收到专项维修基金三十日内,存入指定的都匀市专项维修基金专户,同时向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单位提供缴款凭证和缴交人名单。
专项维修基金专户未经都匀市房地产管理局同意,不能转户。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办结房屋权属证书,未缴存专项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收款单位补交专项维修基金。缴存方式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付款不低于应交款的30%,余款在首付款后两年内补足。
本规定实施后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产权人,应一次性足额缴存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 业主缴存专项维修基金确有困难的,可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用公积金支付。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经业主大会申请,专项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大会管理。业主大会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为管理。物业公司代管的,应将专项维修基金的收支情况公开并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修复费用。住房保修期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从房屋开发企业的保修费中列支,不得使用专项维修基金。

    第十七条 专项维修基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增值收益纳入专项维修基金滚存使用。

    第十八条 专项维修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维修基金闲置时,代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但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对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通过后实施;对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实施物业管理但未成立业主大会,以及未实施物业管理但有房屋管理单位的住房,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提出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计划,经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2/3以上通过后实施。
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编制维修工程预算,按本条前两款规定审批并经都匀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准(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经市房改办核准)后,按工程维修合同,从对该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帐户中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预决算的审核。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由管理单位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缴存的专项维修基金的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因房屋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代管单位应当将所剩专项维修基金账面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部门可以从专项维修基金增值部分提取10%作为管理费用。

    第二十三条 在办理房屋买卖、抵押、赠与、继承、出租等登记手续前未按本规定足额缴存专项维修基金的,都匀市房地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原产权人之间因专项维修基金的收取、使用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及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截留、坐支专项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资金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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