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
都匀市城区经营服务性网点禁止使用燃煤的公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黔南州委、中共都匀市委“州市共建、满意在都匀”暨“整脏治乱”大会的会议精神,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都匀市整脏治乱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就都匀市城区经营服务性网点禁止使用燃煤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11月11日起,都匀市城区经营服务性网点禁止使用燃煤。凡城区使用燃煤进行经营活动的商户,必须在2008年11月10日前停止使用燃煤,自行拆除燃煤炉具。
二、凡违反规定者,由都匀市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改、吊销经营许可证照、强行拆除燃煤炉具等。
三、都匀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