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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人民法院、都匀市司法局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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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我院将在全市开展增选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目的、陪审员的基本条件,推荐或自我申请的办法和要求公告如下:

一、开展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建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需要,是司法工作民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人民群众实施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实现司法程序独立;有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和谐的社会环境;有利于让人民群众感受认同职业法官的重要性,实现法官职业化;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在社会阅历、专业知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增强依法裁判实现社会公平的实感;有利于让社会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判决,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有利于丰富法官在审查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和判断,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工作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二、增选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和主要范围

(一)名额

    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拟在都匀市辖区范围内增选40名人民陪审员。

(二)主要范围

    1.人大代表;2.政协委员;3.工会工作人员;4,团委工作人员;5.妇联工作人员;6,部队现役军人;7.民主党派人士;8.消协工作人员;9.残联工作人员,10.劳动人事社保部门人员;11.人民调解员;12.居委会、村委会委员,13.关心下一代协会委员;14.有相关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

三、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1.居住在本市辖区;2.年满二十三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个别年龄较大但在群众中威望较高的公民可适当放宽),并热爱人民陪审员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剥夺政治权利、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四、人民陪审员的推荐、申请和时间、步骤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写出推荐意见书向市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市法院提出申请。2.推荐意见书、本人申请将于2009年8月16日前采取直接递交或邮寄(以当天邮戳为准)送达等方式交到市法院政工科。3.市法院、市司法局将依照第三条的规定对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进行审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最后由市法院院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4.人民陪审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后,市法院、市司法局将任命决定书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同时向社会公告。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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